猫眼平台不让退票,没有履行七天内无理由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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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猫眼演出
- 不予退款,虚假/误导宣传,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
- 退款
- 4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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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: 根据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,应予以退。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,而服务提供方的“霸王条款”行为,也是对法律的蔑视。 2.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: 演出是(时间),距现在还有(时间)。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,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,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。 3.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: 违反了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的规定。且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25条。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。 4.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:违反民法典、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演唱会退门票的相关话术: 从购票到决定退票,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。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,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,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,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,也就是所谓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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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于2025年3月21日在猫眼平台上购买三亚周杰伦演唱会门票,因平台原因,我原想购买2025年3.30日三亚演唱会门票的,也提前预约了30号的,但是抢道支付成功后才发现是28号的,我28号没有时间演出无法参加,猫眼平台不予受理退票退,要求猫眼退还本人的费用,根据文旅市场发[2023]96号文件第九条: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,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,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,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,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,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,也就是所谓的“霸王条款”。演出门票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,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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